从法治、宪政和现代法学的角度讲,权利产生权力,权力为权利服务,权利制约权力。
其主要事实是:(一)劳动权的不平等。此外的其他人权,依其在司法上的地位可分别归于上述四类,如人身自由,在司法保护上可按上述第三类对待。

这两种本位的人权有着诸多不同。在本世纪初生存权入宪之后,凯尔森(HansKelsen,1881-1973)在其《国家学概论》中修正艾理耐克的理论,将社会权增入体系之中,人权体系由三大类变为四大类。资本主义的人权体系,从重经济自由出发而获得发展,所以自由类的人权就构成了资本主义人权的基本价值,这由资本自由的特性使然。人权必须有指向对象,为人权所指向的对象即是人权客体。当这两种推定同时成为一种制度时,权利推定才是有意义的。
参见吉田丰等编《世界的宪法--人权思想的脚步》,一桥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从获取情报自由中推演出获取情报方法自由等。在同时举行的欧共体第46届首脑会议上,建立欧洲政治联盟和经济货币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得到通过,欧洲联盟正式建立。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欧洲法院不仅是欧盟的发动机,而且还是欧盟的平衡器和安全阀。该法院属于当时共同体的四个主要机构之一,足见其重要地位。由上可知,欧洲联盟是欧洲共同体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实现。第五,在文化上,欧盟内部诸多民族国家各有其自身的文化历史传统。
第二,经济上,虽然欧盟的最初设想是建立一个体现和实现共同经济利益的国家间联合组织,但是每个成员国从来都是以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目标也是通过欧盟这样的区域性组织获得欧盟内外的最大经济利益,而欧盟本身至今仍没有其本身经济利益可言。当然,其管辖权只限于共同体法规定的范畴。

可以说,没有欧洲法院,就没有共同体和欧盟的发展,就没有至今仍然前行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法院在欧盟各个组织机构之间前后联络,左右斡旋,消除误解并化解矛盾。根据最初的《欧共体条约》和后来的《欧盟条约》有关规定,欧洲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和保障欧洲法律。欧盟虽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实体和国际法主体,但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30条的规定,欧洲法院可对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可以对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中央银行以及欧盟议 进入 米健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创制 欧洲一体化 欧盟 欧洲法院 。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如此,欧盟的本质仍然没有脱离当时设计的主导思想,即一个以具有主权的独立民族国家为单位,能够体现共同政治经济利益的区域性联合组织。与此成为对应,成员国都保留着自己支撑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最后手段--军事力量。那么欧洲何以能够做到这点?从历史发展来看,欧洲之所以能够实现所谓的一体化,其主要途径之一是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内部的一种司法制度安排,即欧洲法院的设置及其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欧洲法院的最主要的任务和最终的目标就是保障《欧盟条约》的实施,确实推进一体化进程。
可以说,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欧洲共同体,欧洲一体化达到了第一个跨越,即从特定经济领域的共同体转化成一个全面的经济共同体。1951年的煤钢共同体是现今欧盟的发源,6年以后,在此共同体基础上,根据1957年《罗马条约》又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0年后,1967年,这三个共同体又合并为欧洲共同体,其成员国从最初的6个增加到15个。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欧盟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它可以决定欧盟最重要、最根本的政策方针和原则事务。
进一步说,它的制定法法源非常有限,欧盟内部大部分法律关系及其对外法律关系的调整实际多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创制予以完成。理解欧盟的政治、法律制度,应该以此为前提。可以说,欧洲联盟是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始至今所达到的最高形式。不过,对于欧盟和欧洲一体化来说,欧洲法院的作用之所以如此重要关键,是因为它在实践中不仅起着"一体化发动机"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一个"一体化传动机"的作用。到了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签订,欧盟一体化纬度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政策、移民政策、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防止犯罪等,从而将一体化又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2000年12月11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旨在改革欧盟机构、实施欧盟东扩的《尼斯条约》,从而为欧盟在组织上的扩大和生命活力的增加奠定了基础。
所以,欧洲法院的作用无疑十分重要。但是如前所述,无论如何欧盟的本质决定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实体,它是由不同独立民族国家构成的共同体。
所以,欧洲法院实际一直表现为一个综合性的司法机关,其管辖范围包括成员国行为的司法审查(《条约》第169条),行政法院(《条约》第173、175条),民事法院(《条约》第178、215条第2款)和仲裁法院(《条约》第169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欧洲法院就没有现在的欧盟,就不可能有如今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现实的欧洲一体化。
到1992年,随着《马斯特利赫特条约》的签订,欧洲一体化又实现了一个巨大飞跃,即从一个主要是经济上的共同体转变成为一个政治经济联盟。2000年欧盟两个主要国家德国和法国在斯特拉斯堡成立的德法军团,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
【摘要】欧洲一体化是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在欧洲展开的一个历史进程。该法庭现有7名法官,设立后立即着手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并且作出了第一个判决。一、欧盟的实质 1992年12月11日,欧共体的一个新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签订。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个欧洲的法律秩序,以至于这个法律秩序及在此秩序下生成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这种局面最近几年开始慢慢发生变化。其次是共同体各机关依其职权制定的各种其他法律。
如果没有欧洲法院这个齿轮传动机,欧盟的运作、欧洲一体化的许多步骤和活动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欧洲共同体或欧盟长期以来正是通过一种司法创制解决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克服了这样那样的困难,从而将欧洲一体化不断地推向前进。
它是在各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则上由每一个成员国出一名法官组成。欧洲法院至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应该指出的是,在欧盟司法体系中,长期以来没有法院管辖领域的具体化分,也就是说没有各个法院领域的专门法院。如前所说,欧洲法院实际就是一个安全屏障,只要发生有碍一体化进程的事件或事实,欧洲法院会介入欧洲理事会由欧盟成员国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制度上看,这个法院实际是根据欧盟尼斯条约第225条第2款和第225条在欧洲法院体系内的欧盟一审法院层面上设置的第一个专门法庭。
正因如此,欧盟的发展,必将是各个成员国家和欧盟整体利益不断发生冲突但又不断予以调整的过程,换言之,欧盟的发展必然是在矛盾冲突中进行,而调节这种矛盾冲突的一个核心制度设置就是欧洲法院。根据欧洲12国于1951年4月18日签署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7条,该共同体设置了一个共同体法院,此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1952-1958)。
为配合法官工作,另有9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在此过程中,欧盟理事会2004年11月2日决议新设欧盟公共服务法院,这显然是对长期以来单一综合司法体系的一个突破,可以看作是欧盟组织机构上的一个重要步骤。
但是这种局面最近几年开始慢慢发生变化。欧洲法院的最主要的任务和最终的目标就是保障《欧盟条约》的实施,确实推进一体化进程。